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中南大党字〔2005〕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政策需要由学校或所属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教职工、学生、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八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干扰影响工作秩序及侵害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项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日常工作由秘书科具体办理,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校内各单位归口接受、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中涉及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学校信访工作的指导,帮助校内各单位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四)对校内各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重新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五)负责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采取措施及时劝阻、疏导学校赴省或进京的上访人员,并动员回校解决问题;
(七)定期研究分析学校信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息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信访处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校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校职责范围的,向有关单位转办或交办。
第十六条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受理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上级单位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九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遇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对在接待机关和场所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机关的;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向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明确的事实、理由或请求。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接受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填写信访处理笺,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研究处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报送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
(三)对应当由学校或校内单位处理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应当直接处理或组织、督促校内相关单位处理;
(四)对应当由校外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转交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一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信访事项、学校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和转送其他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在接到学校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或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学校不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在信访处理笺上填写处理结果,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统计和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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