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网络公告 现任领导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办公流程 办公电话 服务指南 常用下载
校办综合查询系统
用户名
密 码
   
领导分工
 邹秉国:主持全面工作

 刘  刚信息科
          秘书科
          文书科
          机要室
 畅安平综合科
          驻京办
          收发室
 温  习校友会
校园一卡通
教育行政办公(OA)系统
综合月报统计系统
邮件管理系统
   规章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报管理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文格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论坛"管理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南大党办字[2001]1号


关于加强学校各类简报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党政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离退休人员党总支:
   简报是综合反映本机关、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一种内部刊物,主要用于反映情况、发布信息和交流工作。其形式有:工作简报、工作信息等等。学校现编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报》、《领导参考》、《上报信息》等简报。
   针对近期学校各部门简报编发数量、种类过多的状况,为了加强对学校简报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发布口径的一致性和管理的有序性,减少校内公文数量,力戒"文牍主义",经学校研究,决定加强对简报的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全校简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简报编发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报》、《领导参考》、《上报信息》等简报是学校对内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载体,各单位工作中的典型材料和掌握的其它有价值信息,可向学校办公室提供相关稿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布。
   3.各单位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信息员队伍,及时、准确地向学校报送有关信息。学校每年将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4.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发简报;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编发。各单位经批准编发的简报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分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在分发时要送学校办公室信息科备案。
   5.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已办和新办简报,须按本通知要求报请审批;不执行本通知要求自行编发简报的,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南大党字[2000]第036号


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印章制发和使用的规范管理,现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印章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年九月一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一、学校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学校办公室保管的学校印章(校党委印、行政印、钢印)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正式颁发或根据上级机关授权制发的,是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一)学校印章的保管
    校党委印、行政印、钢印、党委书记和校长手章以及党办、校办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保管。下班时,各类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保险箱内,专门加锁,号码要保密。掌管印信的秘书人员应坚守岗位,若暂时离开办公室,须委托同办公室的秘书暂时监管;超过一天时间的,须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学校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和机关以外使用。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盖得清晰、端正。
   (二)使用印章的审批程序
    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须经书记、校长或分管领导在拟文稿上签发同意后方可用印。对其他需用印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由用印人填写《学校印鉴使用审批单》,包括用印单位及所需用印章名称,用印文件标题或事由,用印份数,用印人所在处、部、所、办、学院、中心负责人意见等。
    2、审批。用印人在填写用印单后,如需用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印章的,须报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如需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的,须先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再报有关领导签字同意。
    3、用印。办公室秘书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对用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用印要求予以盖印。用印时,除已经领导审批制发的正式文件外,办公室秘书须对用印情况及时予以登记,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文件标题、用印份数、批准用印人、用印人等栏目,以备查考。
   (三)印章使用要求
    1、用印时要检查印章与制发公文机关是否一致。凡文末落款与印章名称不一致者,拒绝用印。
    2、用印位置在落款正中央,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
    3、印章必须端正,清晰,特别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要对好方位,切勿倾斜或颠倒。
    4、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与原稿标明的印刷份数相同。
    5、对经过审批的用印,办公室秘书要及时办理。对份数在100份以上的用印件,应在当日内完成。
   (四)对不当用印的责任追究
    印章的保管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用印规范用印。对违反用印规范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处级单位的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
    (一)印章的制发
     1、凡学校成立新的处级机构或处级机构更换名称,由学校统一刻制印章(含党政机构印章和相关业务专用章)。具体程序是:学校办公室在印发成立新的处级机构或更换名称通知的同时,草拟刻制印章的请示,并说明印章规格、画出图样、送校领导审批后,开具介绍信,到指定的执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部门刻制。印章刻好后,先在学校档案室备案,由学校办公室发出印鉴启用通知,办理领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印章因损坏需重新刻制的,由单位写出书面请示,交学校办公室主任复核后,由秘书科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字部门刻制。制印后须先到学校档案室备案,同时交还旧印章,新印章方可启用。印章更新不发启用通知。
    2、各处、部、所、办、学院、中心等处级单位下属各科级机构一般不刻制和使用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科室所在处、部、所、办、学院、中心等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上学校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开具介绍信到执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印章启用时,由学校下发启用通知。印模送校档案室备案。
   (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各处、部、所、办、学院、中心等党政印章和专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自行制订管理和使用规章。要确保用印的安全、规范。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中南大党字〔2005〕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政策需要由学校或所属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教职工、学生、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八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干扰影响工作秩序及侵害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项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日常工作由秘书科具体办理,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校内各单位归口接受、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中涉及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学校信访工作的指导,帮助校内各单位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四)对校内各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重新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五)负责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采取措施及时劝阻、疏导学校赴省或进京的上访人员,并动员回校解决问题;
   (七)定期研究分析学校信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息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信访处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校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校职责范围的,向有关单位转办或交办。
   第十六条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受理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上级单位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九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遇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对在接待机关和场所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机关的;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向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明确的事实、理由或请求。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接受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填写信访处理笺,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研究处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报送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
   (三)对应当由学校或校内单位处理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应当直接处理或组织、督促校内相关单位处理;
   (四)对应当由校外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转交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一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信访事项、学校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和转送其他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在接到学校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或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学校不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在信访处理笺上填写处理结果,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统计和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挥信息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掌握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条 学校信息工作范围主要是收集、整理、发布、上报学校党政工作中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领导参考信息、简报信息、稳定工作信息、网络综合信息、教育统计信息(另有规定)等。

第二章 信息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领导学校信息工作,学校设立信息工作网络,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各单位党委、总支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单位指定或聘请的信息员等构成。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信息科具体负责学校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全校党务、政务信息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管理和指导全校信息工作;
(二)对全校信息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检查;
(三)审核学校上报的各种信息。
(四)编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报》、《领导参考》、上报信息、网络综合信息和其他信息;
(五)负责学校领导和上级领导对信息工作批示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反馈情况;
(六)负责校园网域名、邮箱和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用户节点的审批,推动学校信息网络传输手段的现代化;
(七)负责对全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负责对全校信息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第六条 各单位党委、总支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应积极对本单位信息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和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条件,加强对本单位信息员,包括是学生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为本单位主要信息员,此外各单位还应指定或聘请1至2名信息员。其主要职责有:
(—)按学校信息工作要点,了解、收集、编辑本单位信息和对学校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专题信息,向学校报送;
(二)掌握网络和办公自动化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定期接收校园网和校内邮箱信息,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为本单位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四)完成本单位领导布置的有关信息工作;
(五)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熟悉掌握信息采编方法,以保证信息的快速处理和快速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信息工作的力度,有学生的各院、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品学兼优的在籍学生作为本单位学生信息员。学生信息员负责报道学生信息,一般任期2年。对优秀学生信息员,学校将根据实绩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各单位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工作变动的应及时补缺并报党、校办备案。

第三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十条 信息的收集
(一)收集信息时目的要明确,要甄别信息的价值,特别要注意收集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普遍性的综合性信息。
(二)信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收集。其主要来源有:上级文件、会议材料、领导指示、电话记录、工作总结、基层情况、调研报告、事故报告、群众反映、信访材料、互联网等等。
第十一条 信息的整理
(—)对收集的各种信息要进行分类登记,认真筛选有采用价值和内容可靠的信息。
(二)对所采用的信息要进行编辑处理。编辑上报的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核实。要做到有时间、有地点,前因后果及处理办法等清楚、明晰。
2.所列的事例、数字指标应力求准确无误。
3.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4.主题鲜明,文题相符,标题简明,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5.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新意、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三)一般性信息不要超过2000字,专题信息可不受字数限制。
第十二条 信息的报送
信息的报送应及时。重大信息的报送应由单位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学校上报的信息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有关上级机关。重大信息由校领导审核签发。
(—)数量要求: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数量报送,每年向学校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18条,每月不得少于1条。
(二)时间要求
动态信息从收集到报学校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突发事件不得超过2小时,如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口头直接上报。但必须在8小时内以文字形式补报。一般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第十三条 信息的反馈
各单位信息员收到需要处理的信息应将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办公室信息科反馈,收到有关信息的反馈后,要迅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重要信息必报制度
重要信息必须迅速收集和上报,以下内容为各单位必须报送的重要信息:
(—)各级领导到学校和基层单位布置、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讲话要点;
(二)上级和校领导对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各项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
(四)各单位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要举措;
(五)其它需要向学校汇报的重要信息。
对漏报,迟报甚至扣压重要信息不报的,学校将对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工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特定信息预约制度
学校可视工作需要,通过预约的方式,向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发出特定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的信息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单位应按要求收集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四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十六条 学校对信息工作考评实行量化计分考评制度。
(—)计分办法
1.每报送信息一则计1分。
2.信息被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报》、上报信息和上网信息等载体采用加2分;被《领导参考》采用加3分;被教育厅简报采用加5分;被《教育部简报》采用加20分;
3.经校外传媒采用的正面信息加5分,经部以上领导批示的正面信息加40分;
4.考评分数实行连加连算,并以累计分数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二)信息工作出现失误的给予扣分处罚,其标准是:
1.报道情况不符实情,出现一般差错扣除1分,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分。
2.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的,每次扣除5分。
3.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的扣除5分,漏报的扣10分。
第十七条 信息工作奖惩
学校每年将根据各单位信息总分数排名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信息稿酬支付管理
(一)支付范围
支付稿酬的信息稿件为学校办公室编发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报》、《领导参考》、上报信息、上网综合信息所采用的原创或摘编稿件,同时被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刊物采用的稿件不重复计酬。
(二)稿酬标准
为了节约经费及方便计酬,信息稿件稿酬支付标准为:500字以下每篇5元,500字至
1000字每篇10元,1000字以上(含1000字)每千字20元。
(三)发放时间
稿酬按月计发,当月稿酬一般在次月5日左右发放。
(四)经费管理
稿酬经费使用采用实报实销方式。当月底由学校办公室信息科按上述范围、标准造表登记已采用的稿件和稿酬,经学校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核准后,凭登记表从财务处预支费用,稿件作者在学校办公室信息科签名领酬,领取完毕后凭表向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本单位(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中,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单
位网络的信息安全,并切实做到:

一、建立健全网站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网站维护人员三级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的审批
制度,严格审查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

二、不超出许可或备案的类别、项目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审批不从事电子公告服务。

三、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或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若发现本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本网站所传输的信息内容一时难以辨别
是否属于上述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在网站上发布。

六、若从事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保证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保持60天,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论坛"管理规定

────────────────────────────────────────────────



中南论坛使用协议:

欢迎您加入本站点参加交流和讨论,本站点为公共论坛,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中南论坛版主管理制度:

1. 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2. 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3. 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
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

4. 网络管理员负责考核各版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
以解聘。

5. 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6. 加强网络管理员职责,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维护电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 论坛后台程序中设有内容过滤功能,有黄色、反动内容的贴子可被过滤掉;

2. 版主管理有删贴的功能,被删除的贴子放到专门的数据库中备查;

3.设计了管理员安全检查界面,对新贴出的贴子每隔一分钟刷新一次,保证信息内容能得到及时的安全性审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校办公室是全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处、部、室、所、院、系等单位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自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校办公室文书科是全校公文处理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检查校内各单位办公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处、部、室、所、院、系等单位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机关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机关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因发布级别的特殊要求,本校除招标公告外,一般应尽量少用)。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校内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机关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说明重要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送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的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文格式》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机关依据机关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机关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同级机关、同级机关各部门、上级机关部门与下一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各级机关和同级党委可以联合行文;机关各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机关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求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机关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机关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机关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和裁定。
第二十六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由办文单位明确校对人对其进行校对;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和裁定。
第三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六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关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兼任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二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四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秘密级以上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布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档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校办公室文书科对校内外下发的公文的贯彻落实和校内公文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本办法正确、规范处理公文的,将予以全校通报;对因不按本办法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错误的单位和责任人,报请校务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严格按本办法正确、规范处理公文的单位和个人,将于每年年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文格式

────────────────────────────────────────────────
一、文头标识
  (一)文头标识为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
  (二)全校行文文头标识类别为“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文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函件”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文件”,其他文头标识不能全校行文或对外行文。
二、文件字号
  (一)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居中排布;
  (二)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不用中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三)发文字号的字符大小不超过正文字符,可与正文保持一致,不加粗或突出于正文显示。
三、文件标题
  (一)文件标题应简洁明了,格式正确,表达正文主要内容;
  (二)文件标题应居中排列,左右留有空格;不能一行排完的,可两行或多行成“倒梯形”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三)文件标题文字要大于正文文字,选用字形严肃庄重、笔画饱满厚实的字体,如小标宋、黑体等,以突出醒目显示。
四、主送机关
  (一)主送机关应标明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于文件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排列,后加冒号;
  (二)主送机关有多个的,各主送机关名称间用顿号隔开,按顺序排列,回行仍顶格;
  (三)主送机关较多不能列举的,可列出其范围,如校内主送机关为“全校各单位”、“校内有关单位”或“各院(部)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
  (四)主送机关的文字大小、字体与正文保持一致,文字之间一般不空格。
五、正文
  (一)正文文字排列于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二)正文文字推荐用三号、四号、小三号、小四号字号和仿宋体字体标识,行间距要疏朗、匀称,方便阅读。
六、附件
  (一)公文若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仿宋体字(字号不大于正文文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二)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七、落款和用印
  (一)发文机关落款应标明全称,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二)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 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适当距离(如2-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⒈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⒉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三)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七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
  (四)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版记
  (一)主题词。“主题词”用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二)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 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时间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五)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六)版记文字大小同正文保持一致。
九、页码
    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居右排列,数码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双面印制的公文,其单页码居右空1 字,双页码居左空1 字。
十、本格式中未列明的事项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9-1999)执行。




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